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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因素替代役申請條件及應備文件
項目 | 家庭因素替代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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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絡電話 | 24301122轉603 |
處理時限 | 40日※區公所20日、市政府民政處20日 |
申請時間 | 徵集入營前(役男徵兵檢查結果,判定為常備役或替代役體位,且已取得畢業證書或休(退)學證明) |
申請對象 | 役男之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未滿十八歲。 二、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 三、役男家屬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四、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傷殘,有撫卹事實。 五、符合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所定之生活扶助等級。 |
應備文件 | 1.國民身分證。 2.印章(未攜帶者可以簽名為之)。 3.役男畢業證書或休(退)學證明。 4.委託代辦者:委託人、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5.現戶戶籍謄本(由本所查調申請人免附)。 6.自役男父母結婚設籍登記起迄今所有連貫現戶及除戶全部戶籍謄本(含役男及其家屬)[適用本辦法第11條第 1項第1款]。 7.最近開立之公私立醫院診斷證明書[適用本辦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 8.身心障礙手冊、中央健康保險署重大傷病核定通知書正本[適用本辦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 9.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姐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傷殘,有撫卹事實之證明文件[適用本辦法第11條第1項第4款]。 |
備註 | 情況特殊者,陳報內政部役政署核處。 |
- 發布日期:2019/05/07
- 發布單位:仁愛區公所綜合行政課
- 最後更新時間: 2020/11/05
- 點閱次數:1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