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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架構

組織架構

一、區長承市長之命,辦理市自治事項及執行交辦事項,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二、祕書承區長之命綜理所務。
三、區公所設下列單位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民政課:掌理自治行政、調解服務、地政、教育文化、環境衛生、災害防救、禮俗宗教、原住民生活改進、協助民防及其他有關民政事項。
(二)社政課:掌理社會行政、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區發展及其他有關社政事項。
(三)經建課:掌理農林、糧政、漁牧、工商、土木工程、協助稅捐稽徵及其他有關生產建設事項。
(四)綜合行政課:掌理兵役行政、後備軍人管理、替代役業務、文書、庶務、出納、印信、研考、便民服務其他行政事項。
未設課掌理之事項,由區長指定相關單位辦理。
四、會計室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五、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六、區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理;秘書同時因故不能代理時,由民政課、社政課、經建課、綜合行政課等單位主管依序代理之。

  • 發布日期:2020/08/03
  • 發布單位:仁愛區公所
  • 最後更新時間: 2020/08/07
  • 點閱次數:4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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