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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身心障礙者首次購屋貸款利息補助

一、補助對象

(一)年滿20歲以上,設籍基隆市並居住於其首次購屋之地址,且領有基隆市政府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
(二)申請貸款利息補助之房屋應座落於基隆市。

(三)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四倍者。

(四)身心障礙者本人及其同住扶養者未曾接受政府同性質貸款或利息補助者。

(五)身心障礙者本人申請之前一年未曾獲政府補助機構住宿養護費用。

(六)第一次申請本補助其購買自用住宅需未滿五年,並於取得所有權之日起三個月內辦妥金融機構超過七年之長期住宅貸款,尚未全部清償者。

(七)房屋所有權人須為身心障礙者本人個人持有。

 

二、補助標準

(一)計算基準:依前一年購屋貸款所繳利息總計金額之10%核實補助,每年最高補助金額上限為新台幣15,000元整。

(二)獲准補助者補助年限最長自辦理購屋貸款次年起算15年內(每年均需辦理複查)。

 

三、申請應檢附之文件:
(一)申請表。(向區公所領取)
(二)貸款餘額證明書。(最近三個月內)【向區公所領取再請貸款銀行填寫蓋章】
(三)繳款證明。(證明前一年利息繳款總金額)【請貸款銀行提供】
(四)收據。(向區公所領取填寫)
(五)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者全戶之戶籍謄本。(最近三個月內)(向戶政事務所申請)
(六)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者全戶之所得稅證明或低收入戶証明。(可由區公所代為調查)
(七)財產歸戶證明。(可由區公所代為調查)
(八)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九)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乙份。(限申請截止日前三個月內)(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十)申請者本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四、申請方式

(一)於每年2月1日至3月31日止備妥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逾期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補助款由區公所逕撥入符合申請資格者本人之郵局帳戶內。

五、限制條件:身心障礙者及其同住扶養者就房屋租金補助或購屋貸款利息補助僅能擇一辦理。 

六、停止購屋貸款利息補助規定:
(一)身心障礙者資格喪失或未親自居住。
(二)身心障礙者遷離本市戶籍地之行政區域。
(三)將所承購之住宅轉讓於第三人者。

七、相關附件:

01 身心障礙者首次購屋貸款利息補助申請表.pdf

02 基隆市身心障礙者首次購屋貸款利息補助作業規定.pdf

  • 發布日期:2018/03/01
  • 發布單位:仁愛區公所社政課
  • 最後更新時間: 2020/09/08
  • 點閱次數: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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