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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應於110年3月底前申報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以免受罰

為強化我國洗錢防制,全國公司必須於110年3月31日前辦理公司法第22條之1所定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之年度申報,以免受罰,洽詢電話:412-1166。

  • 發布日期:2021/03/19
  • 發布單位:仁愛區公所經建課
  • 最後更新時間: 2021/03/19
  • 點閱次數: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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